2020年10月29日 星期四

關於食品標示3

實在還是不懂為什麼這麼多人依舊迷信食品標示就可以做到食安,相信食品標示就可以維護消費者「選擇」的權利,實際上食品標示在進口貨物上的問題是很多的。

假設今天的情境是每批進口的豬肉當中,都參雜了50%的肉含萊克多巴胺。在海關即使我們每批貨都查驗,但因為不可能把一批貨當中的每塊肉都送化驗(畢竟送完化驗的肉就不能賣了),所以也是從一批貨當中隨機選取送去化驗。因此,機率上來說有50%的貨物會被驗出萊克多巴胺,而50%的貨物則未檢出。我們依照這檢驗結果,分別對他們標上了「含萊克多巴胺」與「不含萊克多巴胺」標籤。然而,標示「不含萊克多巴胺」的貨品當中,其實仍有50%的肉含有萊克多巴胺,也就是總共有25%的肉品明明含有萊克多巴胺,卻被標示了「不含萊克多巴胺」。

雖然上面的例子相當極端,應該沒有進口商無聊到用這種方式進口肉品,然而這個例子我想強調的是,一旦看似不含萊克多巴胺貨物當中有混充含萊克多巴胺的產品,依照海關抽檢的方式,很有可能沒被抽檢出來,即使海關非常努力認真,每批貨物都檢驗,仍然是會有漏洞的。這漏洞可以多大,我前段所描述的極端例子中,就有四分之一的肉品有漏洞,這是相當大的比例。如果消費者相信了食品標示,只選擇標示「不含萊克多巴胺」的產品,他會有一半的機率買到的是含有萊克多巴胺產品,這根本沒有維護到消費者「選擇」的權利。

而為什麼在台灣使用「產地標示」會有保護消費者的效果?因為目前台灣沒有生產萊克多巴胺的工廠,也禁止萊克多巴胺藥劑進口,假設有豬農想偷用萊克多巴胺,只能從海外走私偷渡。這走私相對很不容易,因為一個一般規模的養豬場養一批豬可能要用掉好幾噸的萊克多巴胺,不是我們想像的偷偷夾帶幾小包那種少量個人藥品的簡單程度,這麼大量的貨物要從瞞過海關偷渡進來,幾乎不可能。而如果是從海上走私船偷渡,也因為風險極高,所以黑市價格會非常高,以目前台灣豬農的薄利經營模式,通常也無力負擔,走私業者無利可圖的情況下,不會想要繼續走私這項貨品。接著是農委會和食藥署會定期與不定期突襲的查驗,查到者重罰,甚至勒令停業,禁止該養豬場繼續出豬,不僅鎖住非法來源,還對其他豬農形成非常大的警惕作用。綜上所述,台灣的國產豬可以說99.99%不含萊克多巴胺,從2012年之後,所有的農委會或食藥署的查驗都沒發現台灣國產豬含有萊克多巴胺。

這種情況下,當豬肉標示了「產地:台灣」,那幾乎可以確定不含萊克多巴胺,不想吃萊克多巴胺的豬肉,認明產地標示是「台灣」就對了。至於有人提出「不只美國,世界各國也會,所以產地標示不可行」,這種說法也是滿有趣的,既然都有產地標示了,那其他國家也要標啊!又不是只要求台灣和美國產的豬肉才須標示,是所有豬肉都需要標示耶!就算有美國以外的其他國家的進口豬肉也含有萊克多巴胺,那就是不買他就對了,不買產地是外國的豬肉,唯一認明「產地台灣」就對了,何來不可行?


標示以「產地」為主的方法同時也可保護台灣的豬農,這部分我在文章《產地標示 vs 殘留量標示》當中有討論過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