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3日 星期五

關於食品標示2

 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當中有明確規範食品如何做標示,第二十二條明確列出了必須標示的項目,分別是:

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物的部分,食安法當中有明確定義什麼叫做食品添加物,在第三條:

「食品添加物:指為食品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強化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必要目的,加入、接觸於食品之單方或複方物質。複方食品添加物使用之添加物僅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准用之食品添加物組成,前述准用之單方食品添加物皆應有中央主管機關之准用許可字號。」

這有兩個重點,一是食品添加物僅限於食品製作過程中所添加的物質,他並不包含食材當中可能含有的物質,例如白蘿蔔是食材,他本身帶有的可能物質(例如農藥)不算是食品添加物,而醃蘿蔔使用的黃色色素算是食品添加物。二是食品添加物屬「正面表列」物質,也就是中央主關機關(食藥署)有一張清單,上頭列出所有國內允許的食品添加物,只要清單沒寫到物質或使用方法、目的就不可以使用,也因此在食品標示上也須採取「正面表列」,有使用到的物質都需要列出,而沒使用到的物質則否。

因此,食材在種植、養殖過程暴露到的物質並不能算作食品添加物,如果想要針對這類物質做標示,在法源依據上就只能使用第二十二條的「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來處理,然而這部分往往涉及到很多問題。

一是這類物質無法正面表列,因為種植或養殖過程真正可能暴露到什麼東西,是很難以預測的,加上世界上的物質成千上萬,不可能依靠正面表列就全數列明。而食品若要做「負面表列」,那也容易產生困擾與糾紛,例如某項食品標示了「不含戴奧辛」,消費者會以為很安全,然而他可能不小心暴露到塑化劑。我們不可能要求廠商將所有可能造成人體健康風險的物質都做出負面表列,因為物質可能有百萬千萬種,根本列不完,這使得食品製造商原本的有限責任變為無窮義務,是無理的要求。

二是一旦使用了「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產生了先例,後續可能就會有更多要求,例如今天要求標示「不含萊克多巴胺」,明天可能有人問那為何不能標示「不含塑化劑」,接著有人要求「不含農藥」,使得原本的法律失去原則,不斷地使用特例條款來解決問題,使得行政單位習慣使用原則外額外途徑處理事務,這不是好現象。

我在之前的文章討論過,食品標示未必代表安全,因為也有可能明明標示了,但實際內容卻不相符。對於食品安全,最終還是得回到稽查制度和溯源機制,要查得到、追得到才能罰得到,讓業者警惕。另外就是提升食安意識,讓從業人員與消費者知道且勇於舉報非法。僅依靠食品標示就認為管理沒有問題,這是非常危險的。與其整天吵著標示議題,不如對行政與立法單位施壓,讓他們追加食品管理與稽核的預算、設備和人力,並定期監督其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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