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9日 星期四

關於食品標示3

實在還是不懂為什麼這麼多人依舊迷信食品標示就可以做到食安,相信食品標示就可以維護消費者「選擇」的權利,實際上食品標示在進口貨物上的問題是很多的。

假設今天的情境是每批進口的豬肉當中,都參雜了50%的肉含萊克多巴胺。在海關即使我們每批貨都查驗,但因為不可能把一批貨當中的每塊肉都送化驗(畢竟送完化驗的肉就不能賣了),所以也是從一批貨當中隨機選取送去化驗。因此,機率上來說有50%的貨物會被驗出萊克多巴胺,而50%的貨物則未檢出。我們依照這檢驗結果,分別對他們標上了「含萊克多巴胺」與「不含萊克多巴胺」標籤。然而,標示「不含萊克多巴胺」的貨品當中,其實仍有50%的肉含有萊克多巴胺,也就是總共有25%的肉品明明含有萊克多巴胺,卻被標示了「不含萊克多巴胺」。

雖然上面的例子相當極端,應該沒有進口商無聊到用這種方式進口肉品,然而這個例子我想強調的是,一旦看似不含萊克多巴胺貨物當中有混充含萊克多巴胺的產品,依照海關抽檢的方式,很有可能沒被抽檢出來,即使海關非常努力認真,每批貨物都檢驗,仍然是會有漏洞的。這漏洞可以多大,我前段所描述的極端例子中,就有四分之一的肉品有漏洞,這是相當大的比例。如果消費者相信了食品標示,只選擇標示「不含萊克多巴胺」的產品,他會有一半的機率買到的是含有萊克多巴胺產品,這根本沒有維護到消費者「選擇」的權利。

而為什麼在台灣使用「產地標示」會有保護消費者的效果?因為目前台灣沒有生產萊克多巴胺的工廠,也禁止萊克多巴胺藥劑進口,假設有豬農想偷用萊克多巴胺,只能從海外走私偷渡。這走私相對很不容易,因為一個一般規模的養豬場養一批豬可能要用掉好幾噸的萊克多巴胺,不是我們想像的偷偷夾帶幾小包那種少量個人藥品的簡單程度,這麼大量的貨物要從瞞過海關偷渡進來,幾乎不可能。而如果是從海上走私船偷渡,也因為風險極高,所以黑市價格會非常高,以目前台灣豬農的薄利經營模式,通常也無力負擔,走私業者無利可圖的情況下,不會想要繼續走私這項貨品。接著是農委會和食藥署會定期與不定期突襲的查驗,查到者重罰,甚至勒令停業,禁止該養豬場繼續出豬,不僅鎖住非法來源,還對其他豬農形成非常大的警惕作用。綜上所述,台灣的國產豬可以說99.99%不含萊克多巴胺,從2012年之後,所有的農委會或食藥署的查驗都沒發現台灣國產豬含有萊克多巴胺。

這種情況下,當豬肉標示了「產地:台灣」,那幾乎可以確定不含萊克多巴胺,不想吃萊克多巴胺的豬肉,認明產地標示是「台灣」就對了。至於有人提出「不只美國,世界各國也會,所以產地標示不可行」,這種說法也是滿有趣的,既然都有產地標示了,那其他國家也要標啊!又不是只要求台灣和美國產的豬肉才須標示,是所有豬肉都需要標示耶!就算有美國以外的其他國家的進口豬肉也含有萊克多巴胺,那就是不買他就對了,不買產地是外國的豬肉,唯一認明「產地台灣」就對了,何來不可行?


標示以「產地」為主的方法同時也可保護台灣的豬農,這部分我在文章《產地標示 vs 殘留量標示》當中有討論過了。

2020年10月26日 星期一

關於新增萊克多巴胺貨號

網路上看到這樣的說法:

「假如貨櫃進來就先分"有萊"或"無萊",然後再進行抽驗,對國人消費者絕對是更安全的作法;而如果沒有,全部攪在一起再抽驗,一定是更麻煩吧!」

實在不懂這樣的邏輯,今天我們在乎的是含萊克多巴胺的肉品有沒有殘留濃度超標,所以在海關要針對肉品做抽驗。抽驗的原因不外乎就是我們無法完全信任商人,所以不論商人宣稱他的肉品有或沒有萊克多巴胺,我們都應該照樣抽驗,是吧!那今天肉品進口時要求商人註明該貨櫃的肉品「有」或「無」萊劑的意義是什麼?「無」的貨櫃我們就不抽驗了嗎?還是「有」的貨櫃不抽驗?答案是一律都照樣要抽驗。另外抽驗的程序會因為原本有或無就有所不同嗎?標示「無」的抽驗頻率可以比較低嗎?或者檢驗的過程可以比較鬆散?若如此那商人還不趕快都標成「無」這樣會比較省時又比較不容易違法被抓。因此,無論預先註明有或無,應該都要以相同的嚴格標準對待吧!既然無論預先註明「有」或「無」,都不會影響我們是否抽驗的決策以及抽驗的嚴格度,那預先註明要做什麼?多此一舉。

2020年10月23日 星期五

關於食品標示2

 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當中有明確規範食品如何做標示,第二十二條明確列出了必須標示的項目,分別是:

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物的部分,食安法當中有明確定義什麼叫做食品添加物,在第三條:

「食品添加物:指為食品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強化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必要目的,加入、接觸於食品之單方或複方物質。複方食品添加物使用之添加物僅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准用之食品添加物組成,前述准用之單方食品添加物皆應有中央主管機關之准用許可字號。」

這有兩個重點,一是食品添加物僅限於食品製作過程中所添加的物質,他並不包含食材當中可能含有的物質,例如白蘿蔔是食材,他本身帶有的可能物質(例如農藥)不算是食品添加物,而醃蘿蔔使用的黃色色素算是食品添加物。二是食品添加物屬「正面表列」物質,也就是中央主關機關(食藥署)有一張清單,上頭列出所有國內允許的食品添加物,只要清單沒寫到物質或使用方法、目的就不可以使用,也因此在食品標示上也須採取「正面表列」,有使用到的物質都需要列出,而沒使用到的物質則否。

因此,食材在種植、養殖過程暴露到的物質並不能算作食品添加物,如果想要針對這類物質做標示,在法源依據上就只能使用第二十二條的「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來處理,然而這部分往往涉及到很多問題。

一是這類物質無法正面表列,因為種植或養殖過程真正可能暴露到什麼東西,是很難以預測的,加上世界上的物質成千上萬,不可能依靠正面表列就全數列明。而食品若要做「負面表列」,那也容易產生困擾與糾紛,例如某項食品標示了「不含戴奧辛」,消費者會以為很安全,然而他可能不小心暴露到塑化劑。我們不可能要求廠商將所有可能造成人體健康風險的物質都做出負面表列,因為物質可能有百萬千萬種,根本列不完,這使得食品製造商原本的有限責任變為無窮義務,是無理的要求。

二是一旦使用了「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產生了先例,後續可能就會有更多要求,例如今天要求標示「不含萊克多巴胺」,明天可能有人問那為何不能標示「不含塑化劑」,接著有人要求「不含農藥」,使得原本的法律失去原則,不斷地使用特例條款來解決問題,使得行政單位習慣使用原則外額外途徑處理事務,這不是好現象。

我在之前的文章討論過,食品標示未必代表安全,因為也有可能明明標示了,但實際內容卻不相符。對於食品安全,最終還是得回到稽查制度和溯源機制,要查得到、追得到才能罰得到,讓業者警惕。另外就是提升食安意識,讓從業人員與消費者知道且勇於舉報非法。僅依靠食品標示就認為管理沒有問題,這是非常危險的。與其整天吵著標示議題,不如對行政與立法單位施壓,讓他們追加食品管理與稽核的預算、設備和人力,並定期監督其成效。

2020年10月22日 星期四

空氣中真的會吸到萊克多巴胺嗎?

這幾天沸沸揚揚的新聞,又有人提出驚人的論點了:「歐美做了很多研究發現,只要開放進口有萊克多巴胺的肉品,國家的生態系會開始出現萊劑,連空氣中都會有,因為人吃了含有萊劑的肉品後,人體排泄的東西會進到環境,被植物所吸收。你就算是素食主義者,可能在這樣的情況下你也會吃到萊克多巴胺。它(萊克多巴胺)會進入土壤,土壤乾燥會變成什麼?灰塵,就是懸浮微粒,你光吸就可以吸到。不要以為可以逃開不吃就好,不吃你可以不呼吸嗎?」

的確這部分有人做過研究,在養牛場附近的水窪地,空氣、土壤和積水當中都含有微量的萊克多巴胺,因此推測萊克多巴胺可以藉由空氣傳播。也有另外研究萊克多巴胺在土壤當中的分布特性,發現萊克多巴胺可以快速的被土壤含水層吸收,然後又快速地穿過含水層往下方移動,不過實驗當中也觀察到萊克多巴胺會逐步降解。

關於萊克多巴胺以懸浮粒子型態在空氣當中傳播這件事,其實不令人意外,因為這類乙型受體素用在氣喘病人時,就有類似的相關研究,而且氣喘用藥多半還是噴霧形式,直接就會進入空氣當中,在家庭的環境當中傳播,使其他家人受到影響。

萊克多巴胺以空氣傳播的研究是在養牛場旁做採檢,這些地方由於長期有牛隻排泄物污染的影響,容易累積較多萊克多巴胺。這當然是需要注意的事情,因為如果累積的速度大於當地環境能夠降解的速度,那未來這個地方的萊克多巴胺會愈來愈多,即使含量都在相當低的濃度。(不過以該研究當中發現當地土壤與積水當中的萊克多巴胺濃度那麼低,要說長期有大量累積至高濃度產生危害,似乎不符合實驗結果。)

台灣人真的需要擔心這種事情嗎?目前台灣的政策是禁止國內養牛、養豬戶使用萊克多巴胺或其他任何乙型受體素作為飼料添加劑,所以那種持續性受動物排泄物汙染的情況根本不會發生。

這邊需要特別強調的是,養殖場在飼料中使用萊克多巴胺的劑量是20ppm,而養殖出來的動物體內含量則平均落在5ppb。假設一間養牛場有1000頭牛(在美國算小型),牛隻使用萊克多巴胺時體重落在600~800之間(以平均700計),牛隻食量為體重的2.2%,連續使用萊克多巴胺28天,那麼該養牛場的萊克多巴胺用量就是1000 x 700kg x 2.2% x 20ppm x 28,等於8624000毫克,也就是8624克。

若台灣進口肉品當中,就算未來不含萊克多巴胺的美豬全數都被含萊克多巴胺的美豬取代,那也是每年1萬公噸,以平均5ppb來算,一整年進到台灣的萊克多巴胺總含量也只有50克。在美國一個小型的養牛場一季就有8624克,而他們周遭環境的萊克多巴胺檢測起來已如此微量,整個台灣一整年只有50克,是能夠有多大量、多恐怖?

我認為這些完全忽略科學研究的實驗方法與研究前提,然後直接拿一句論文結論就來危言聳聽、恐嚇大眾的人,真的不配所謂「專業人士」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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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我真的必須說,如果那麼在意那些微量到連機器都測不出來的萊克多巴胺,然後又要把其他Salbutamol, Clenbuterol, Terbutaline等等乙型受體素的副作用都拿來混在一起講,把事情講得十分恐怖,那麼這位「專業人士」為什麼不曾對胸腔醫學會抗議,為什麼不曾批評他們的氣喘治療指引竟然容許甚至建議那些「會造成癌症、思覺失調症、心臟病、睪丸縮小」的藥物被醫師們使用?這似乎相當奇怪。

2020年10月19日 星期一

歐美牛肉大戰

可能很多台灣人不清楚歐盟和美國曾經為了牛肉問題在WTO戰得不可開交,真的只能說只有大的經濟體能耍任性。有時候能夠堅持己見並不是因為富有那麼多正義感,更多時候是因為擁有任性的本錢,還有一種「我寧可脫褲子也不要讓你爽爽贏」的拗埤氣。

問題出在養殖牛隻時使用的生長激素(荷爾蒙),歐盟在1980年代開始逐步禁止牛隻飼料添加生長激素,這禁令同時涵蓋進口牛肉。然而美國在養殖牛隻時會使用這些生長激素,所以導致美牛無法賣到歐洲。

早在1989年仍是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 WTO的前身)的年代,美國就為此提出訴訟,認為歐盟刻意以政策方式阻礙自由貿易,美國因此對部分歐盟進口產品課徵 100%懲罰性關稅,達 9300 萬美元。

WTO於1995年成立之後,歐盟就在1996年提出反訴,要求解決這項貿易爭端。WTO爭端解決小組於1997年判決歐盟敗訴,理由是歐盟之禁令未經基於科學證據之風險評估,違反 SPS 協定,並構成隱藏性貿易限制。歐盟於是提出上訴。

由於美國使用的生長激素已有CODEX 殘留標準,WTO於1998年上訴機構仍判決歐盟違反 SPS 協定,要求歐盟改正其貿易禁令。歐盟仍舊堅持禁令,於是WTO授權美國對部分歐盟國家的農產品與食品加工產品課徵100%的懲罰性關稅,貿易報復額度為1億1680萬美元。

從這之後幾乎年年兩個經濟體在WTO互相控訴,繼續上訴,但歐盟一直無法推翻之前的判決,使得美國持續獲得WTO授權對歐盟繼續貿易報復,對歐洲的產業造成巨大的損失。

一直到2009年,歐美雙方決定談判和解,重新討論雙方的牛肉政策。協議美國牛肉可輸入歐盟,然而必須是不含生長激素的牛肉。協議分做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期三年,歐盟每年開放兩萬噸關稅配額,使美牛享有零關稅,美國則逐步減少之前貿易報復的清單。第二階段為期一年,歐盟須將零關稅的美牛配額提升至四萬五千噸,美方必須暫停所有之前對歐盟的貿易報復清單。第三階段則沒有期限,歐盟維持每年四萬五千噸的零關稅配額,美國則終止WTO對其貿易報復的授權。

雖然WTO要求自由貿易的精神,但自由貿易也並非要求完全零關稅。例如台灣每年進口美牛約6萬公噸,而關稅是每公斤10元新台幣(因為簽訂了貿易協定,所以在國際間這算是相對低的關稅),這樣就是6億元的差別了,更別說歐盟原本對美牛的關稅可以高達25%,那樣是每年幾十億元的關稅減收了。

而零關稅的美牛在歐洲地區就出現了很好的價格優勢,加上他又是不含生長激素的(歐盟認證),因此在市場上競爭優勢大,導致歐洲地區養牛產業的受損,也曾因此某些歐洲養牛戶上街遊行抗議。

因此那些說「為何不學學歐盟」的人可能要想清楚,一來我們的經濟體較小,可能玩不起這種貿易戰爭,二來依照歐盟這種玩法,死得最慘的是歐洲本土的牛肉產業,台灣的產業可經不起這樣玩,應該弄一下就全垮了,到時可是一場農牧業災難。

日本人的玩法就不一樣,在萊克多巴胺肉品上,他們開放萊克多巴胺美牛豬,卻禁止國內養殖戶使用,使得萊克多巴胺美牛豬雖然進入日本市場,卻無法獲得向歐盟那種零關稅的優惠,加上含有萊克多巴胺導致消費者疑慮,使得美牛豬在日本的競爭力無法提升,等於保護了國內的養殖戶。此外,日本極力推行國產標章,塑造日本牛豬品牌,使得以「國家產地」為市場區隔非常明顯,消費者只要認明日本牛豬,就一定不會吃到萊克多巴胺。相較起來,雖然好像被逼著開放了什麼,但至少各方面都可以顧全,可能也是因為日本的經濟體沒有歐盟那麼大,所以沒那麼多任性的本錢吧!

2020年10月18日 星期日

關於食品標示

有些人說「食品不標明殘留物,只標明產地,是很奇怪的事。」我倒不覺得奇怪,把食品標示當作解決時安問題的萬靈丹,才是很奇怪的事情。

看看下面這些例子吧!


1979年
米糠油含多氯聯苯事件
這之後台灣的油品有特別標示「不含多氯聯苯」嗎?
1982年
桃園鎘米痛痛病事件
這之後台灣的稻米有特別標示「不含鎘金屬」嗎?
1985年
市售飲料含黃樟素事件
這之後台灣的飲料有特別標示「不含黃樟素」嗎?
1986年
綠牡蠣事件,牡蠣被廢五金廢棄物銅離子污染
這之後台灣的牡蠣有特別標示「銅離子含量」嗎?
2003年
袋鼠牛肉事件,不肖業者以袋鼠肉等低價肉充當牛肉高價販賣
這之後台灣的牛肉有特別標示「不含袋鼠肉」嗎?
2005年
麵條含雙氧水事件
這之後台灣的麵條有特別標示「不含雙氧水」嗎?
2005年
孔雀綠石斑魚事件
這之後台灣的養殖魚有特別標示「不含孔雀石綠」嗎?
2005年
毒鴨蛋事件,戴奧辛含量過高
這之後台灣的鴨蛋有特別標示「不含戴奧辛」嗎?
2007年
鱒魚養殖硝基呋喃事件
這之後台灣的養殖魚有特別標示「不含硝基呋喃」嗎?
2008年
樹脂燕窩與假魚翅事件,有人用甲基矽樹脂加麵粉製作假燕窩、假魚翅
這之後台灣的燕窩與魚翅有特別標示「不含甲基矽樹脂與麵粉」嗎?
2008年
毒茼蒿事件,茼蒿含致癌和引發抽搐的芬普尼和雙特松農藥
這之後台灣的蔬菜有特別標示「不含芬普尼和雙特松」嗎?
2010年
連鎖店紅茶香豆素事件
這之後台灣的手搖飲料有特別標示「不含香豆素」嗎?
2011年
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
這之後台灣的飲料有特別標示「不含塑化劑」嗎?
2013年
薯條龍葵鹼事件
這之後台灣的薯條有特別標示「不含龍葵鹼」嗎?
2015年
胡椒粉摻工業用碳酸鎂事件
這之後台灣的胡椒粉有特別標示「不含工業用碳酸鎂」嗎?
2015年
手搖飲料殘留農藥(芬普尼)事件
這之後台灣的手搖飲料有特別標示「不含芬普尼」嗎?
2016年
工業用明礬炸油條事件
這之後台灣的油條有特別標示「不含明礬」嗎?


認為有了食品標示就可以解決問題的人,常忽略的問題是:「有標示就代表沒問題了嗎?就可以安心吃了嗎?」我認為「標示才是重點」是一種鄉愿,其實「稽查才是重點」,消費者主動舉報也是重點,而不是傻傻的有了個什麼標示就失去戒心然後吃得好開心了。沒看到市面上常有標示「有機、無毒」結果根本就是騙人的嗎?上面列的那一大堆事件,非常多都是消費者或工作人員、同行業者主動通報才揪出來的。

另外就是,萊克多巴胺這種東西,台灣在源頭已經禁止,根本無法進口,所以台灣國內的豬農是無法取得的,即使要用偷渡的管道在黑市買,也因為這種違法的特性所以黑市會賣得很貴,根本不符現在台灣養豬產業薄利的特性,因此食藥屬定期查驗以及農委會不定期的稽查,都發現台灣的萊克多巴胺與其它「瘦肉精」已經絕跡8年了。

也就是說,國產豬幾乎可以百分之百確定沒有萊克多巴胺或其他「瘦肉精」。

這種情況下,去做萊克多巴胺的標示,就只是在幫進口商做認證,用人民的納稅錢幫外國商人檢驗他們有沒有萊克多巴胺,不含萊克多巴胺的外國肉品還用人民的納稅錢幫他們做產品認證和標章,等於用人民納稅錢幫外國商人打廣告。這麼巴不得讓外國豬肉銷路更好嗎?

國產豬肉是溯源上最容易的,國外的肉品到底曾經發生過什麼事,有辦法百分百查出來嗎?就算要查,那也是耗費大量人力,所費不貲。所以做國產豬標章不但是最容易、成本最低,也是效率最高的,更是準確度最高的。而且人民的納稅錢是花在自己國家的豬農同胞身上,何樂而不為?

不想吃萊克多巴胺,挑國產豬肉就對了。

萊克多巴胺比克倫特羅更毒?

目前全世界有被政府認可使用的乙型受體素類的生長促進劑只有兩種,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和齊帕特羅(Zilpaterol),其他曾被人類使用過的藥劑例如Salbutamol、Clenbuterol或Terbutaline目前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允許合法使用。原因在於目前的研究顯示萊克多巴胺和齊帕特羅對人體造成的健康風險遠遠低於其他種類的乙型受體素。

然而,台灣有些人為了攻擊萊克多巴胺,就把其他種類乙型受體素的問題全數移花接木給萊克多巴胺,而當被人指出那些研究皆非萊克多巴胺時,他們開始找各種理由辯解,其中一種說法就是試圖證明萊克多巴胺比其他乙型受體素「更毒」,然後說明「既然其他乙型受體素都有那麼多問題了,萊克多巴胺比他們更毒,所以應該禁止。」然而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提出萊克多巴胺比克倫特羅(Clenbuterol)「更毒」的人,他們的論據出自一篇2014年中國的學者發表在<PLOS ONE>期刊上的文章。研究當中使用秀麗隱桿線蟲(Caenorhabditis elegans)作為研究標的,讓線蟲暴露於Ractopamine和Clenbuterol的環境之中,比較他們的生長情形、生殖功能、行為、腸道狀態以及壽命。

研究結果顯示,在低劑量的Ractopamine或Clenbuterol的使用之下,線蟲各方面的狀態都與對照組沒有差異。而在高劑量的暴露之下,線蟲才開始出現生長遲緩、活動力變差與壽命減短的情況。值得注意的是,在高劑量組當中,Ractopamine造成的各項影響比Clenbuterol還明顯。

這樣的研究結論的確可以讓我們注意乙型受體素對生物體可能發生的問題,然而我們可以直接將這個實驗結論套用到哺乳類動物,並直接就推論Ractopamine「毒性更強」所以比其他乙型受體素例如Clenbuterol還更不應該使用的結論嗎?

讓我們回到這個研究,這個研究很明確地指出低劑量的Ractopamine或Clenbuterol都沒有造成線蟲顯著的健康傷害,傷害要一直到劑量提高之後才會出現,也就是說,這類物質是否造成健康風險,「劑量」是一個很關鍵的因素,絕對不能忽視,不能說高劑量會發生的事情在低劑量也會發生。

接著,過去曾有學者研究Ractopamine和其他乙型受體素的差異,研究當中指出以每天20mg/kg的劑量連續餵食7天Ractopamine(等於總劑量140mg/kg),停藥後48小時,在實驗動物肝臟的殘留量為0.073ppm,在腎臟為0.048ppm。然而Clenbuterol單次餵食3mg/kg的劑量後,經過48小時,在實驗動物肝臟的殘留量為5.04ppm,在腎臟為5.9ppm。這個比較當中我們可以發現,即使Ractopamine使用的劑量為Clenbuterol的47倍,由於Ractopamine可快速地被代謝排出,所以48小時後的殘留量只有Clenbuterol的七十分之一至一百二十分之一。

因此,若是動物飼料當中加入Ractopamine,在合理的使用劑量下,最終殘留在肉品的量是非常低的,被人類食用到的量遠遠低於Clenbuterol。而當人體攝取了Ractopamine或Clenbuterol,代謝快速的Ractopamine同樣也很快就會排出體外,相對於會累積在體內的Clenbuterol來說,反而不容易造成健康影響。

這些試圖引用線蟲研究來「證明Ractopamine比Clenbuterol更毒」的人,完全忽略了該實驗當中是將腺蟲每分每秒泡在含Ractopamine或Clenbuterol的培養基質當中,無時不刻持續暴露,因此將兩種物質在生物體不同的代謝與排出特性完全掩蓋掉,導致了看似萊克多巴胺造成較大傷害的結果,這樣的結果無法用在實際畜牧與食品安全的論證上。

此外,這些無所不用其極想要批判萊克多巴胺的人,又再一次的忽略了「劑量」的重要性,線蟲實驗很明確地指出了在低劑量的萊克多巴胺使用下,線蟲的各項生理指標與對照組沒有差異,這代表在低劑量下使用,風險也是低的(甚至觀察不到的)。這些人總是拿各種研究實驗當中高劑量才會發生的問題,就瘋狂批評,說得好像只要有接觸到任何一丁點萊克多巴胺就必定會發生這些事。這樣的論述是很沒有科學精神的,若是專業人士也這樣論述,那真的是相當的不負責任。

2020年10月15日 星期四

萊克多巴胺讓睪丸變小嗎?

最近在開放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議題上,有個再次被提起的議題:「萊克多巴胺可能讓男性睪丸變小」。

許多抱持這個說法的人直接表明來源出自歐洲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 EFSA)所做的研究報告,然而要知道EFSA對萊克多巴胺的報告其實全部資料都來自世界衛生組織/聯合國農糧署底下的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Joint Expert Committee on Food Additives, JECFA)的報告,EFSA只是對JECFA的報告做出評論,並未加入更多新的研究資料。

因此真的想找出當時對萊克多巴胺與睪丸變小的研究報告,還是得回去翻JECFA的研究報告

報告當中有發現睪丸變小的研究,只有在小鼠(mouse)的研究實驗上,該實驗每天餵食小鼠25至1250mg/kg的萊克多巴胺持續三個月後,發現公鼠的睪丸重量減少。目前許多人批評萊克多巴胺進口政策,就是以此為論據認為萊克多巴胺會造成男性睪丸變小,會「影響男性雄風」。

然而真的可以這麼說嗎?要先了解25mg/kg是什麼概念,目前萊克多巴胺國際標準的人類每日安全容許上限為每公斤體重1微克,該實驗當中的小鼠卻被餵食了每公斤體重25毫克的份量,足足是人類安全上限的2萬5千倍,等於這些小鼠一天就吃下了人類68年可以吃的劑量,還連續吃了3個月,是個非常可觀的巨量。

無論哪一種藥物,甚至是食物,一旦劑量大了,都會開始出現對人體的健康風險或傷害。而萊克多巴胺自從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正式核准上市至今已17年,在安全劑量下使用,未曾聽說美國男性出現睪丸變小的問題。

此外,JECFA的報告當中,也只有小鼠(mouse)的實驗發現睪丸重量減少,其他動物實驗諸如大鼠、狗、豬、恆河猴等都未發現這種現象。當其他物種都沒有這種反應,代表睪丸重量減少可能只是物種的現象,此時無法說小鼠發生的事必定也會發生在人類身上。

至於其他的乙型受體素(beta-agonist)的確曾有報告指出會影響家畜的生殖細胞表現,然而由於是不同的藥物,且研究使用的劑量也與比人類萊克多巴胺的安全上限標準大上許多,因此要直接拿這些研究推論人類也會睪丸變小,是很牽強的。全世界有許多孩童和青少年因為氣喘需要使用乙型受體素,使用的劑量也遠遠比肉品乙型受體素殘留上限來得高出許多,也未曾聽說這些氣喘兒發生睪丸變小的情況。

還是老話一句:任何物質是否造成健康風險,要看攝取劑量,攝取過多才會有明顯傷害。不需要因為高劑量產生傷害的實驗報告,就連很低的安全劑量都不能接受。

2020年10月14日 星期三

關於萊克多巴胺與牛隻豬隻死亡率

目前美國核准的萊克多巴胺和齊帕特羅在飼料使用的建議劑量時,可能導致牛或豬的死亡率上升,這已經不是新聞。這件事也不是謠言,因為多年來許多的研究,無論是前瞻性、回顧性或甚至有隨機分組試驗的研究,都指出死亡率上升的問題。不同的實驗有不同的結果,死亡率增加的比例數字也差異很大,在某些研究當中的養殖場甚至也有實驗組和對照組死亡率皆為0的數據報告,因此是否有其他合併因素導致結果差異,也是需要進一步調查的

以動物福利的角度來看,萊克多巴胺絕對是減分的,這毋庸置疑,也不需要去洗白護航。然而台灣總有些人喜歡把這件事說成「既然會讓牛豬死亡率增加,那就是好危險,人類吃了也會死亡增加。」

這種說法完全忽略了劑量上的問題,在牛隻飼料當中的萊克多巴胺建議劑量為20-30ppm,而一隻成年接近屠宰時程(會使用萊克多巴胺的時程)的肉牛體重大約是600至800公斤,每天食量大概是體重的2.2%,所以一天吃下萊克多巴胺的量就是800kg x 2.2% x 30ppm = 528毫克,也就是每公斤體重為528÷800=0.66毫克,等於660微克。這劑量是人類安全容許上限(每公斤體重1微克)的660倍,是很大的劑量。

一個60公斤的成年人要吃到這麼多萊克多巴胺,必須要吃至少3960公斤的牛/豬肉,大概是11640份12盎司的牛/豬排。

任何物質是否造成健康風險,要看攝取劑量,攝取過多才會有明顯傷害。例如我們都不覺得食鹽有毒性,覺得他一點也不恐怖,立法院也不會為了食鹽吵得不可開交,然而食鹽攝取量過高則可能增加心血管疾病風險,甚至增加死亡率,這是有科學實證的。我們不會因為食鹽可能增加死亡率,就禁止販售食鹽。同樣的,食品當中的添加物或殘留物也是這樣,不需要因為高劑量產生傷害的實驗報告,就連很低的安全劑量都不能接受。

2020年10月13日 星期二

萊克多巴胺的容許值用ppm為單位錯了嗎?

前陣子吵很兇的萊克多巴胺容許值單位究竟應該用ppm還是ppb,這問題有很多人出來講很奇怪的話,例如:

「萊克多巴胺國際標準都用ppb為單位,但台灣竟然卻用ppm為單位,1ppm等於1000 ppb,0.01 ppm看似與10 ppb相等,但因為測量有『四括五入』的問題,就算測到是0.014ppm,也會視為 0.01 ppm,也就是說,台灣的美豬瘦肉精標準,實際上是14ppb,比codex標準超標40%。居然連瘦肉精也要用數字欺騙大眾,到底心裡有沒有台灣人民?」

這說法滿奇怪的,因為衛福部在94年就公告了《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型受體素類多重殘留分析》,訂定出如何檢驗乙型受體素的標準,依照這個方法做的檢驗,才被國家認可為有效的檢驗。而隨著時代與科技技術進步,這個標準方法也隨之更新,目前最新版本是2019年5月9日公告的。

在這個公告當中明明白白寫著:

「本檢驗方法之定量極限,於肌肉均為0.001 ppm,於內臟均為0.005ppm。」

也就是說,如果有豬肉樣品檢測出來是0.014ppm,因為還在定量極限之上,因此不會發生什麼「四捨五入」讓他變成0.01ppm。

由於不同的實驗室的設備與人員能力不同,因此可能不同實驗室的定量極限會不太一樣。然而衛福部已經公告檢驗方式與標準了,所以能力較差、定量極限高於此公告的檢驗單位,就無法符合國家認證,會喪失資格。因此,符合資格的實驗室,檢測的定量極限與精確度只會比0.001ppm還要好,不會更差。

2012年馬英九政府年代,當時的衛福部雖然以新聞稿預告要將牛肉的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訂為10 ppb,然而當時的衛福部實際上公告的行政命令卻是0.01ppm。因此萊克多巴胺的單位使用ppm,是早從2012年馬英九政府年代就開始的。

雖然單位使用ppm,但檢驗精準度要求至少要到0.001ppm,還不相信的人,可以用google找看看以前地方政府抽驗萊克多巴胺的結果報告,這邊以台中市2019年7月10日的報告為例,當時檢驗精確到0.1ppb,也就是0.0001ppm。這次抽檢當中有其中一家牛肉含萊克多巴胺11.5ppb,也就是0.0115ppm,也沒有被「四捨五入」成0.01ppm。這種例子還很多,那些亂說檢驗單位會「四捨五入」導致明明超標卻可以合格的人,請好好看清楚,不要汙衊了第一線辛苦的檢驗人員。

萊克多巴胺與乳癌有關係?

先嘆氣,這個說法又是來自於醫師,目前在網路上也可到此訊息流傳,有些人將這個說法拿來批評政府開放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的政策。

大致內容是這樣的:

近幾年證實瘦肉精會使多項癌症在動物實驗上增加罹癌或癌症轉移的機率,包括對罹患乳癌的老鼠注射瘦肉精相關成分,癌細胞轉移率竟然可以暴增22倍。

聽起來好恐怖對不對?然而實際上是如何呢?那就來找出這篇論文吧!

這是2010年發表的研究論文,實驗當中使用isoproterenol這個藥物去看老鼠乳癌細胞的轉移,發現乳癌轉移的機率是對照組的22倍。以下是節錄自該論文的原文:

"......unstressed mice were treated with the β-agonist isoproterenol to pharmacologically activate β2AR. Isoproterenol increased metastasis to distant tissues by 22-fold compared with saline-treated controls."

姑且不論研究的準確度,這篇論文從頭到尾沒有任何一個字眼是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也沒有任何一個地方討論到動物飼料添加物,論文當中使用的藥物是isoproterenol。也難怪網路流傳文章都避重就輕的寫成「瘦肉精」導致乳癌轉移增加,而不是寫成「萊克多巴胺」。

Isoproterenol會被拿來當作動物的飼料添加物嗎?Isoproterenol在醫學上被用來治療心搏過慢和相關的心律不整問題,而不是拿來治療氣喘,因為他在乙型受體上屬於beta-1受器。這類型的藥物一般是不會拿來當作動物飼料添加劑作為「瘦肉精」使用的,即使有,也非常少見,各國對於飼料添加乙型受體素的報告當中,很少看到isoproterenol的蹤影,因此要把isoproterenol說成「瘦肉精」,其實是很牽強的。

把Isoproterenol硬說成「瘦肉精」,然後再把「瘦肉精」和萊克多巴胺混在一起講,這樣的講法可能會誤導大眾。這次台灣開放進口豬肉使用萊克多巴胺的政策從頭到尾只有萊克多巴胺,沒有其他無論是他國合法或非法的乙型受體素,專業人士將其他乙型受體素的問題全數栽贓到萊克多巴胺,還號稱有科學證據佐證,這是很不負責任的行為。


更完整的闢謠可以參考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的專文

2020年10月12日 星期一

果蠅與萊克多巴胺

滿有趣的,今天(2020/10/12)立法院舉行進口豬肉設立萊克多巴胺上限一案的公聽會,會中有學者專家提到一個台灣的研究。新聞寫說:「有學者專家提出2015年國內最新研究報告質疑,即使是低劑量的萊克多巴胺,在動物實驗證實,會造成腎臟細胞受損、壽命減少......學者分析,21天投予10PPB的萊克多巴胺給果蠅來吃,我們可以發現,第一個,果蠅腎臟的結晶形成增加了。第二個,牠的攀爬能力減弱了。第三個,牠的壽命縮短了。」

於是乎,我就去找了他提到的那篇論文

實驗裡在餵食果蠅的培養基中加入濃度為10ppb的萊克多巴胺,看看21天後,果蠅發生什麼事。實驗結果認為,食用含濃度10ppb萊克多巴胺培養基的果蠅,21天後,腎小管的結石比對照組高,爬行能力比對照組低,壽命也比對照組短。

再來就是重點了,文章當中特別強調,台灣政府在2012年開放萊克多巴胺美牛的容許上限就是10ppb,因此作者認為他們的實驗可以說明長期食用10ppb濃度萊克多巴胺,對腎細胞可能損傷,增加腎結石風險,爬行能力變差代表神經功能受影響,壽命也會減短。


對於這樣的研究,我提出幾個想法

一、美牛的萊克多巴胺容許上限10ppb是濃度的意思,而所謂安全劑量,指的是人體每天食入的總量,不是指食物中的濃度。WHO建議攝取劑量上限1ug/kg,也就是一個體重60公斤的成年人,每天攝取60微克以下,都是安全的。若肉類含10ppb萊克多巴胺,必須吃超過6公斤才會超標。(之前國衛院曾委託中央畜產會對市面上美牛檢測萊克多巴胺,發現檢出樣品的平均含量為2.2ppb,所以用10ppb估算現實狀況已是高估。)

因此在這個實驗當中,我們必須知道果蠅吃下了多少的萊克多巴胺,才能和人類做比較,而不是他的食物含濃度10ppb就可以做比較。

一般來說,年輕的果蠅一天可能可以吃下自己體重3~5倍的食物,而成年果蠅每天食物的量大概等於自己體重。若是拿人類來對比,相當於30公斤的小孩子一天吃下90~150公斤的食物,60公斤成年人一天吃下60公斤的食物。這可是超級大的量啊!

如果果蠅和人類的劑量可以直接用體重換算,那麼這些實驗果蠅吃下的量是WHO建議安全劑量的10~50倍,根本無法驗證WHO的標準是否真的安全。更別說目前沒有人建立過果蠅和人體對萊克多巴胺的劑量換算模型,因此文章強調果蠅吃10ppb與美牛有10ppb,是無法直接類比的。

二、實驗沒有確立果蠅對萊克多巴胺吸收與代謝,以及生理反應。就像狗的身體無法代謝巧克力當中的可可鹼,所以若拿狗來做「巧克力安全攝取量實驗」,會得到很低的安全劑量(例如一天只能吃20mg/kg),然而這結果顯然不能用在人類。相同的,萊克多巴胺在果蠅體內會造成什麼生理反應,以及如何吸收代謝,這是實驗應該先確立後,才能去跟人類做比較,不能隨隨便便就說因為果蠅吃萊克多巴胺會腎結石,所以人類也一定會。

三、爬行能力低就直接被作者推斷為「對神經系統的影響」,這是有問題的,畢竟有太多因素可能影響果蠅的爬行能力,如果要推論和神經系統的關係,應該要加做對果蠅的神經解剖甚至神經與認知功能的實驗,然而這研究當中完全沒有這部分。

四、文章的結論說「長期」食用萊克多巴胺會有風險,然而什麼叫「長期」呢?或許果蠅的壽命頂多50~60天,所以21天的暴露時間已經是佔據他們生命的三分之一以上,然而這就叫「長期」嗎?果蠅的生理機能有快到可以直接用佔壽命的比例來直接推算成人類的「長期」嗎?這些都是未知數,就算果蠅的代謝速度比人類還快,細胞要有變化,還是要依循基本的物理與化學機制吧!21天就可以說是「長期」,這是從何推斷而來呢?科學論文可以這樣隨意解釋實驗結果?


基於對事物探求真相而做實驗,這是很好的事情,然而實驗結果如何詮釋,以及是否能夠推論出對人體影響的結論,也是需要非常注意的。

2020年10月9日 星期五

關於萊克多巴胺的標示議題

在網路上看到有人說美國都有對豬、牛等肉品做萊克多巴胺的標示,所以消費者才吃得安心,為什麼台灣不做?

不可免俗的,看到什麼新說法,先檢視是否符合事實。於是我去查了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針對食品產品標示的規範,發現到處都找不到萊克多巴胺。美國對食品標示的要求,包含食品名稱、產品分量、成分、營養標示、食品添加物以及可能過敏物警語。食品成分的部分,就是食材本身的成分,而添加物則是指食品加工過程加入的化學物質,至於食材養殖過程可能的殘留物(例如農藥、抗生素、生長促進劑)則並未要求標示,也就是萊克多巴胺不在FDA對食品標示的要求規範之中。

由此看來,美國FDA對食品標示的規範在大原則上台灣相近,對於食材「生前」可能暴露的化學物質,並未特別規範須標示出來。


那麼為什麼網路上有網友拿得出美國肉品產品的照片,看到包裝上明明白白寫著「No Ractopamine」呢?

未加工的肉品是美國農業局USDA管轄的,然而如果去查詢USDA的規範,也是同樣沒有要求產品必須標明殘留物。然而在2013年的時候,由於國際貿易的需要,USDA建立了認證機制(Never Fed Beta Agonists Program),開放讓肉品生產商主動參與認證,通過認證確認豬、牛飼養過程完全沒有使用乙型受體素的肉品(在美國只有萊克多巴胺和齊帕特羅兩種飼料添加物可合法使用),允許廠商在包裝上加上「Never Fed Beta Agonists」的標語。

這個認證機制並非強制,也就是說他不要求養殖戶或肉商一定要去驗乙型受體素,而是覺得自己有需要的廠商,提出申請後,自費找聯邦政府認可合格的檢驗單位和訪視單位做認證。而且這個認證機制最初只接受外銷肉品使用,美國國內肉商是不可以使用的。因此,他最初的用意並非基於食安所以要求標示,而是基於國際貿易以及肉商行銷產品的需求而設立。到了2015年才因為一些鼓吹天然食材的團體遊說,而開放美國國內肉品也可申請,然而申請的肉商並不多,畢竟真的很擔心乙型受體素的美國人其實是少數,在美國國內這個標章的廣告行銷效果比宣稱「有機、純天然」還小。

值得注意的是,其他國家賣給美國的肉品是無法使用這個認證的,因為認證過程必須連飼養場都檢查,美國機構無法到他國去做這件事。

由此看來,美國並未立法規定食品或肉品必須標示萊克多巴胺殘留量,也沒有規定其他國家賣到美國的肉品需要標示萊克多巴胺殘留量,而認證機制主要是給外銷貿易商使用。


美國對食品標示的要求原則和台灣非常相近,同樣對殘留物(例如農藥、抗生素、生長促進劑)並未要求標示。對於生產過程沒有使用這些化學物質的產品,則設立認證機制或標章供廠商行銷廣告使用。

我個人的想法是,如果那麼在意食安,那麼在意有疑慮的物質要強制在食品上標示,而不是單純靠政府機關定期抽驗做把關,那我覺得應該連那些農藥殘留、抗生素殘留等等物質都要求標示,畢竟那些東西的風險目前在科學證據上看來比萊克多巴胺還大。一個正常的國家應該建立統一的機制去處理問題,而非基於純粹的各種懼怕就去設立各種專門機制或特別法案耗費龐大行政資源,卻縱放其他風險更大的事物。

2020年10月8日 星期四

「美豬總量管制」的提議

民進黨立委何志偉在民進黨中常會提出「美豬總量管制」的提議,被媒體拿來大作文章。

如果我是蔡英文,我也會臉色鐵青。台灣已經是WTO的成員了,和美國也在WTO的規範架構下完成雙邊諮商(台美TIFA),因此在國際貿易就應該遵守WTO規範,硬要違約,那各國其實可以群起攻之(貿易場上),可不是開完笑的。

幾個WTO的基本原則:

1.普遍最惠國待遇原則:各成員之間不得有歧視性貿易措施,例如不可以限制進口地區或對不同國別採取差別關稅。

2.關稅減讓原則:各成員之關稅須朝減讓方向努力,且不得片面變更或取消減讓承諾。

3.普遍消除數量限制原則:一般情況下,WTO之成員不得以關稅以外之配額、輸入許可證等措施來禁止或限制進出口數量。

4.國民待遇原則:任何國家對來自其他會員國之輸入品,不得低於本國產品所享受之待遇,即對國產品與進口產品之待遇不得有雙重標準。

5.諮商原則:成員間的貿易爭端應先由雙方相互諮商,若不能在合理期間內達成協議,得提交會員大會裁決。

要對美豬進行總量管制,那就是直接宣佈台灣不甩上面第一點和第三點,這不只是有無得罪美國的問題,而是等於直接告訴全世界台灣不想尊重國際共識,什麼WTO?We don't care. 屆時世界各國也可以不用尊重台灣,WTO大會玩起貿易制裁,真的我們就哭哭了。

這種涉及國家權益與國格的事情,無論誰當總統聽到都會臉色鐵青,覺得靠腰你們民代可以不要亂提有的沒的提議嗎。


對國內豬農的保護措施其實很需要技巧,必須迂迴拐彎避開既有的WTO貿易規範,像是直接說什麼成本補貼、保證收購、政府收購調控、成立公家豬社調控市場等等都是行不通的,另外什麼「百億基金應用在補貼國產豬價」這種方式也非常直接違反WTO原則(上面第四項),對台灣有出口豬肉的國家若真的想弄我們,就可以上到WTO大會要求仲裁,然後實行貿易報復,到時就不是產業面臨更大競爭壓力而已,而是直接產業全死,甚至波及其他產業一併被貿易制裁。

2020年10月5日 星期一

開放萊克多巴胺豬肉雜談

 唉......這次開放萊克多巴胺進口豬肉議題果然開始在立法院白熱化了,吵得滿兇的。

也好,至少先在自己國內吵,吵一吵有個最終結論再去和外國使者談,也比較知道自己國家的底線在哪裡。總比2009年時我國仍因美國有狂牛病而禁止美牛輸入,我們的政府卻在完全沒有民意機關知情的情況下,就由外交人員跟美國AIT簽訂了開放美牛議定書,承諾台灣開放美牛進口。這件事公諸於世後一片譁然,國安會祕書長被要求到立法院備詢時,還宣稱議定書的法律位階大於國內法律,所以不需要經過立法院同意。

這件事我前幾天寫過了,到了2010年,我們的立法院國民黨黨團又很神奇的立了法,讓美牛進不來,違背了2009年的開放美牛議定書內容,等於我們片面對美國毀約。兩國外交,一旦失去誠信而違約,這是很嚴重的事情,美國只是停止了對台灣的貿易對談,而沒有到WTO尋求對台灣貿易制裁,已經是很客氣的了。國際間知道此事,未來與我們有任何外交往來,也都會採取更加防衛的姿態,因為我們有這樣一個汙點。這也是後來2012年明明美國再次爆發狂牛症,當時的執政黨挾著立院多數黨的優勢,瘋狂祭出甲級動員,死也要重新修法開放美牛在同一年就要趕快進口的原因。沒什麼,就是修正自己犯的蠢錯誤罷了。

這次美豬事件政府同樣霸道,但至少沒有笨到跟人家先簽了貿易協定,才回過頭來在國內那邊操作試圖補救。議題爭議很大,吵是保證會吵,但至少這一切都還是在跟他國簽訂協議之前,無論最後吵出來結果是什麼,都不至於因此造成片面毀約、外交失信、損害國格。

另外,一堆人都說當年開放美牛時有條件,有要求30個月以下才可輸台,所以狂牛症風險低。可是,其實當時的議定書裡沒有這條,當年國安會秘書長蘇起也在立法院證實,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沒有寫明限制三十個月齡以下牛隻。很令人難接受的事實吧!

後來美國對台只輸入30個月以下牛隻,是AIT官員僅用信件承諾的,即使沒有白紙黑字寫入契約,他們仍然遵守諾言,或許這事實讓某些人更難以接受。